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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com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2233.com。英文译名为Beiji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BCA。
  • 第二条  本会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联合成立,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 性社会团体法人。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保护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 企业进步和行业经济发展。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会会员和本行业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管理人 员等,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情况的调研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贯彻执行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规程;
    (三)引导会员诚信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合法权益;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系;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开展评奖评优,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编辑出版《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开展行业建设发展信息服务;
    (八)开展同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组织及业内人士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 第八条  申请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安装、装饰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建筑科研的 事业单位;建筑制品生产和物资材料供应和建设监理、造价等业务中介企业和北京市建筑行业专业协会、区县建筑行业协会等具 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行业组织。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事务或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凡自动退会或除名的,不得向本会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符合中央、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熟悉建筑业,在本市建筑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批、签发本会公文;
    (六)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会长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开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 第三十五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